以案释法: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

发布时间:2022-09-08   作者:admin   阅读:0 次

每到夏季,人民公园、道路两旁等公共区域的果树,常常挂满果实,行人不顾危险攀爬果树采摘果实的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那如果行人在采摘路旁果实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事件,责任由谁承担呢?希望下面这个真实案例可以带领大家对风险自担有更多的思考。

案涉某村河堤旁边常年栽种杨梅树,杨梅树的所有人为该村村委会。种植杨梅树仅为观赏用途,该村委会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杨梅采摘服务。吴某系该村村民,其私自上树采摘杨梅时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该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救助,在急救车到来之前又有村民将吴某送往市区医院治疗,由于脾脏破裂,吴某于摔倒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吴某子女以该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该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情后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该案村落河堤属于开放式区域,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且杨梅树本身自然生长未造成人身安全隐患,若要求某村委会对村落河堤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显然超过一般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吴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仅违反了该村村规民约中关于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的村民行为准则,也违反了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吴某坠落受伤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某村委会难以预见并难以预料吴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应认为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且该事故发生后,某村委会亦未怠于组织救治。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某村委会对吴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有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在本案微观层面,无安全措施的随意爬树行为可能给人身带来的危险,是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非常丰富生活经验的老人完全可以凭借生活常识即可以识别、判断的,对这种人尽皆知的风险,不需要再进行风险提示。所以,老人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坠落后不幸死亡的后果,虽令人惋惜,但老人近亲属要求村委会承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成年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成年人自甘风险理应自负其责。

在社会宏观层面,我们要看到这个判决给社会传递出的正义信念。该案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国家法律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如果“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则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将受到打击,长此以往,社会的道德水准将大打折扣。本案再审判决明确对吴某的不文明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认为吴某对自己坠亡后果自行担责,倡导社会公众遵守规则、文明出行、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共建共享与新时代相匹配的社会文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胡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