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有两人长期合作五六年,交易繁杂往来频繁。为了方便,二人通过名下不同公司开具、接受票据,却从未进行过明确对账。当交易具体数额出现纠纷,这笔“糊涂账”该如何处理呢?
自2017年起,刘某长期向张某经营的瓷砖品牌店采购瓷砖,由刘某统一采购、调配瓷砖后,向客户家中进行贴装,双方合作多年采购数量达21.45万块,但从未通过对账形式明确全部货款金额,由张某一直给刘某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某日,张某以增值税发票数额为由主张刘某欠付剩余货款117.56万元,并提交了其在交易过程中己方制作的送货单加以佐证,但该送货单仅记载了每次送货的块数,并无明确单价和总价,供货单位、收货单位也与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无法对应。
刘某主张不能仅按照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确定双方多年交易金额及债权债务关系,发票金额与真实交易并不一致,其已经累计付款700余万元,虽然双方没有最终对账,但能够确认日常交易的各类瓷砖数量,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估算及刘某提供的来往价款支付清单,货款已经全部付清,希望双方能将全部的送货单进行对账结算。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刘二人常年合作从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结算。张某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及自行制作的数本送货单中摘出的部分单据来证明刘某欠款事实,但送货单据中均无收货人、交易对象的签字确认,并且其中多数收货主体与开票主体没有关联,部分单据仅有瓷砖块数、品牌,没有标注价格,张某也自认无法根据送货单区分交易对象,增值税发票的抬头也是送货后应刘某的要求开具,送货单与发票无法对应。因此,法院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实践中,存在实际交易数额与发票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将双方多年来往款项事宜整体诉讼更有利于争议的解决。对于我们的启示是,各交易主体在往来过程中,要及时对账,不能互相纵容,如果产品价格不稳定,送货时应在送货单中明示单价,并要求对方签字确认。因开票问题造成交易主体混乱,对账的同时要确认异常开票的情况,从而避免争议出现时,事实难以查清,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
(胡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