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城市标准(2015版)

发布时间:2021-12-24   作者:admin   阅读:0 次

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及县级市,范围以建成区为主。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 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每年召开爱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卫生创建专题会分别不少于一次。

(二)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三)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市有爱国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有部署、有总结。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辖区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

(五)市、区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具备 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能够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任务。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 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能够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六)积极开展卫生区、卫生社区、卫生先进单位等创 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

(七)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八)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 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九)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并发挥作用。中小学健康教育 开课率达100%,普通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 动。医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公园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电子屏幕或宣传栏和公益广告,并有卫生防病和健康保健知识方面的内容。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或专题节目,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对创卫工作进行舆论引导和监督。

(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问操制度。50%以上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 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十一)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至少建成一个省级以上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十二)广泛开展禁烟、控烟宣传和无烟单位创建活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有禁止吸烟标志。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十三)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设数字化城管系统。

(十四)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排水通畅。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门前三包”等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摆放整齐、容器内外整洁、周边无散落垃圾、污水。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十五)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十六)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

(十七)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标识规范、醒目。

(十八)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公厕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50%。

(十九)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二十)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并得到落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二十一)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有经批准的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新建成区已实行雨污分流,老城区有雨污分流实施方案。城区雨水排放渠道、调蓄池(塘)等水体无污水排放口。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

(二十二)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二十三)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 范。

(二十四)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 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禽畜。

四、环境保护

(二十五)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二十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 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

(二十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 ,水源地有警示牌和隔离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内没有停靠的机动船舶和排污口。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全市行政区域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

(二十八)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二十九)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重点场所卫生

(三十)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三十一)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 店、小歌舞厅、小旅店、小网吧等经营资格合法,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三十二)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

(三十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三十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十五)食品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证照齐全并在醒目位置悬挂。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齐全。

(三十六)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划定区域、规定时间、限定品种经营。

(三十七)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证照在醒目位置悬挂。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三十八)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三十九)开展农副产品污染物监测和控制,严禁检测超标的农副产品上市销售。

(四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四十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 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四十二)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和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四十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四十四)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四十五)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四十六)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四十七)辖区婴儿死亡率小于等于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小于等于14‰,孕产妇死亡率运≤22/10万。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四十八)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落实以环境治理为重点的综合防制措施。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公司参与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通过组建专业协会等形式,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行为。

(四十九)广泛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对粮食、餐饮、食品加工制作、集贸市场、居民小区等病媒生物适宜栖息的重点单位,开展防制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

(五十)掌握病媒生物草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草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五十一)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

(五十二) 建成区鼠、蚊、蝇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蟑螂密度不超过国家控制水平标准C级的2倍。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95%。

安徽省卫生区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